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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曾晖律师 & Xia

来一场说走就走的H-1B Transfer之旅?旅行必备需知!



【摘要】许多小伙伴在使用H-1B工作后,都可能会因各种原因需要跳槽。如何在保持合法身份的前提下顺利更换雇主?何时能入职新公司?在更换雇主期间是否可以出境旅游?本篇文章将针对上述问题为您答疑解惑!


I. 我是否可以在目前H-1B未完结期间更换雇主?


很多申请人在H-1B批准后,一般会获得3年的H-1B签证。在这3年期间,我是否可以跳槽呢?当然是可以的!在跟客户交流中,我们发现,很多申请者对在H-1B期间更换雇主有所误解,认为更换雇主必须要征得原雇主的同意,或认为更换雇主有次数限制。事实上,即使大家目前的H-1B身份仍未过期(e.g.处在3年的有效期),您也不需要征得原雇主的同意,且更换雇主的次数没有限制。 其次,跳槽后H-1B雇员在新公司的工作职位(position)以及工作类型(part-time/full-time)可以与原公司不同,并不影响新的H-1B transfer申请。


II. 我在更换雇主时,是否需要重新抽签?


在确定更换雇主是否需要重新抽签前,我们需要先厘清两个问题,即您目前的工作和新工作是否受H-1B配额限制。

这里我们为大家补充一个小知识:什么样的工作不受H-1B配额限制?

  • 当雇主是高等教育机构或者与高校相关联的非营利机构,或者雇主是非营利的研究机构或者政府研究机构时,这种情况下该雇主不占用H-1B名额。例如大学或者大学的一些非营利附属机构,如实验室,校内医院或研究机构等。

建议大家在不确定自己的工作以及新的工作是否属于上述范畴时,一定要及时咨询自己的律师,否则会对申请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在确定了您的职位是否受H-1B配额限制后,可以根据以下四种情况分析考虑:

针对第四种情形,如果该外籍员工六年内曾经在受H-1B配额限制的雇主处工作过,则不需要再次参与抽签。

例如: Mason曾经在A公司工作,并参与了H -1B 抽签,占据了1个名额。一段时间后,Mason跳槽到B大学工作。B大学是一个非营利机构,不受H-1B配额限制。此时,Mason收到一家商业性公司C的offer,C公司受H-1B配额限制。这种情况下,如果Mason在距C公司为其递交更换雇主申请的六年内,曾在受H-1B配额限制的的A公司工作过,已经占据了一个名额,则Mason不需要参与抽签。

根据变通性法则,上述情况下的H-1B雇员均可以在移民局接收新公司递交的申请之后立即开始在新公司工作。

III. 我何时可以为新雇主工作?利用变通性法则对H-1B Transfer申请有何影响?H-1B transfer申请被拒怎么办?

我是否可以在递交H-1B transfer申请后,就为新雇主工作?答案是:按照情况而定。

根据 “美国21世纪竞争法案” 提出的变通性法则(portability rule),H-1B申请者在满足以下条件时, 其可选择使用变通性法,在移民局收到新雇主递交的H-1B transfer申请之日起开始为新雇主工作,而无需等到该申请被批准:


  • 申请者必须是通过合法途径入境美国;

  • 新雇主需要在该H-1B雇员的合法逗留期限截止之前向移民局递交合法的H-1B更换雇主申请;

  • 该H-1B雇员需在其合法进入美国境内时至新雇主递交申请前, 无任何非法工作行为


例如: Mason 是一名外籍H-1B雇员,其目前在A公司工作,H-1B身份有效期间为2018年10月12日至2021年10月11日。2019年5月某一天,Mason接受了B公司的offer,B公司立即为其提交了更换雇主的申请,且于2019年6月1日收到移民局受理案件的收件通知(receipt notice)。Mason无需等待该申请被批准,便可选择自6月1日起为B公司工作。


综上,利用H-1B的变通性法则,H-1B雇员可以在移民局接受新雇主为其提交H-1B申请后立即开始为新雇主工作,无需等到H-1B申请的批准。此规定可谓是移民局为H-1B外籍雇员带来的一大福利。但是,利用该规则的雇员也将面临更大的风险。此处我们将重点列举在新申请被拒的情况下,变通性原则对H-1B雇员身份的影响:


(1) 如果雇员在新公司为其申请H-1B transfer时不使用变通性法则,一直留在原雇主处工作,新雇主为其提交的H-1B申请被拒不会影响其在原雇主处的合法工作身份。此时,该雇员可以继续在原雇主处工作。


(2) 如果此雇员在新公司为其申请H-1B transfer后,根据变通性法则已经开始在新雇主处工作。同时,原雇主因为雇员离开,已经撤销了第一份H-1B申请。此时,一旦其H-1B transfer申请被拒,该雇员将失去在美国的合法身份,并且需要立即停止工作。移民局为此种情况下的申请者提供了60天grace period。 如果该雇员没有利用这段时间重新找到工作,或者转换为其他合法留美身份,其只能在60天期满后收拾行装离开美国。

案例: Mason是一名外籍员工,现在在一家受H-1B配额限制的公司A,以H-1B雇员身份工作,H-1B身份有效期为2018年10月12日至2021年10月11日。工作期间他发现了一个更好的工作机会,并接受了另一家受H-1B配额限制的公司B的offer。公司B为Mason向移民局递交了H-1B transfer申请,并于2019年6月1日收到receipt notice。此时,Mason有两个选择:

  • 方案A:继续在公司A工作,等待公司B的申请结果;

  • 方案B:利用H-1B变通性原则,在收到receipt notice后立即于公司B上任。

如果Mason在2019年6月1日收到receipt notice后选择方案A,继续留在原雇主A处工作,其在2019年8月1日收到B公司H-1B transfer 申请denial notice。其H-1B身份并不会受到任何影响,其在A公司工作的H-1B身份有效期仍是2018年10月12日至2021年10月11日,可以继续留在A公司工作。


但是,如果Mason在收到receipt notice后选择方案B,利用变通性法则前往B公司处工作。原雇主因为雇员离开,已经撤销了第一份H-1B申请。Mason在2019年8月1日收到B公司为其提交的H-1B transfer申请denial notice。在没有其它合法身份的情况下,Mason既不能够继续在B公司处工作,也不能够回到A公司工作。Mason需要在60天内转换为其它合法身份留在美国,例如,转为F1或H4身份。否则Mason只能离开美国。

因而,为了避免上述窘境,我们建议H-1B雇员在不确定新公司为自己递交的新H-1B申请能否顺利获批的情况下,不要轻易使用H-1B变通性法则,应当保持当前的工作和身份,等到新的H-1B被批准后再前往新公司工作。此时我们建议您利用移民局为H-1B审理提供的加急服务(Premium Processing),加快移民局的审理程序。当然,申请者还需要注意,移民局有时会暂停加急服务,例如2018年移民局于9月11日暂停了加急服务。因此希望各位申请者能够提前了解相关信息,把握好申请时机。


如果基于现实的紧迫,比如新雇主要求立即上岗,加急服务暂停,或者该H-1B外籍雇员获知自己即将被原雇主解雇等情况,那么使用H-1B变通性规则可能无法避免。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H-1B外籍雇员咨询经验丰富的移民律师对案件进行评估和代理,以尽可能减小H-1B转换申请被拒的可能性。

IV. 我在更换雇主期间可以出境吗?

在上一个例子中, Mason在A公司就职期间,新雇主B公司为其提交了H-1B transfer申请,并且已收到receipt notice。 此时若Mason离开美国,能否再次顺利入境呢?

  • 如果Mason未使用H-1B变通性法则,在收到receipt notice后仍选择留在原雇主A公司工作且该H-1B身份未过期。那么, Mason在离开美国后,可以凭借未过期的A公司visa stamp(或凭在回美前办理新的A公司visa stamp)再次入境。


案例: Mason在A公司的H-1B身份有效期是2018年10月12日至2021年10月11日。新雇主公司B为其递交了新的H-1B申请,且于2019年6月1日收到receipt notice。此时,Mason选择不使用H-1B变通性法则,继续在A公司工作。这种情况下,在Mason的H-1B身份失效前(即2021年10月11日), 其出境后只需凭借没有过期的A公司H-1B Visa Stamp即可入境。

  • 若Mason在收到H-1B transfer申请的receipt notice后,选择使用H-1B变通性法,开始为新雇主B工作,则其需要提供下列证据才能够顺利入境:

1. 有效的H-1B visa stamp (原雇主A);


2. 新雇主B为其提交H-1B transfer申请的receipt notice

同时我们建议雇员一并提供新雇主出具的,能够证明该雇员现在正在为其工作的证据。

上述有关在H-1B transfer pending期间出境,且在获得移民局处理结果之前入境的问题可总结为下图:

除上述情况外,若申请人在拿到receipt notice前,结束与原公司的工作关系(即原公司H-1B approval notice 已经失效),直接回国,那么其将面临极大的风险。首先,如果移民局没有收到B公司为您递交的H-1B申请或是因为任何其他原因退回此申请,则您没有任何凭证证明您递交过新的H-1B申请。且此时,因为您不在美国境内,您也不能够使用变通性原则回美进入新公司工作。


若Mason在收到B公司为其递交的H-1B transfer申请的 receipt notice后出境,且其在美国境外逗留期间,收到了移民局对其申请的处理结果,此时Mason是否能够顺利入境?

  • 如果申请被批准,Mason则可以凭借B公司的H-1B approval notice入境;

  • 如果申请被拒

(1) 若Mason使用了H-1B变通性法则,已开始为新公司B工作。 那么,除非Mason获得了其它类型的签证,否则其无法入境美国;


(2) 若Mason未使用H-1B变通性法则,仍然留在原雇主公司A 工作,那么其仍可凭借原未过期的H-1B身份入境。(若visa stamp过期,更新后即可入境)


我们本次对于H-1B期间跳槽问题的讲解就到这里啦! 希望本文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各位申请人合理安排自己的H-1B transfer申请事宜。其它问题请大家继续关注我们的后续文章。

祝大家在求职路上一帆风顺!



“Zeng Law Group, PLLC(纽约锦晖律师事务所)”原创作品,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所有原创文章所发表观点仅属于信息共享,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更多咨询请联系客服。

曾晖律师简介:

曾晖律师是Zeng Law Group, PLLC (纽约锦晖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曾律师连续两年(2017和2018)被美国路透社(Thomson Reuters)超级律师杂志 Super Lawyers评为 Rising Star。在美国执业律师中,仅有2.5%左右的律师能获得此荣誉。曾律师也被 Crain’s New York 杂志评选为2018 Leading Women Lawyers in NYC (纽约市前100杰出女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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